建筑垃圾管理关乎城市形象和群众生活品质。近期,揭阳市榕城区城管执法部门连续查处了多起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案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通过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一: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受纳场堆放建筑垃圾
2025年8月25日,榕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地都镇大瑶村高速桥下矿坑内一场地涉嫌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经调查,林某在未取得相关建筑垃圾受纳资质的情况下,在该场地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受纳总量500立方米。榕城区城管执法局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900元。
法律依据: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026年1月26日,榕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榕城区登岗镇揭阳机场附近存在大量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1000立方米(长20米×宽10米×高5米)。经调查,该建筑垃圾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倾倒。榕城区城管执法局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5000元。
法律依据: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
2025年10月9日,榕城区城管执法局收到相关违法线索,指出某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砲台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新关路改造工程、中兴路改造工程、新市路改造工程、镇安街乡村风貌提升工程已完工,该工程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榕城区城管执法局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800000元。
法律依据: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建筑垃圾处理不当,不仅占用公共空间、污染环境,还可能给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请广大市民和单位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自觉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受纳场所或堆放点,切不可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